2024乐清市中考报名时间安排
关于做好2024年乐清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中学: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其测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属国家教育考试。为充分发挥考试对教育教学改革、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的导向作用,切实做好2024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在本市报考高中段学校:
(一)在本市初中就读(以电子学籍为准,下同)的应届初三学生或省内户籍在本市初中毕业的往届生;
(二)本市户籍在市域外就读,要求回户籍地升学的应届初三学生和往届初中毕业生;
(三)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子女、浙商温商回归人员子女。
上述往届初中毕业生均须未曾在高中段学校注册学籍。
二、报考规定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明确有关规定如下:
(一)所有初中毕业生均需报名参加中考;
(二)所有参加本市高中段学校录取的学生均须在我市中招管理系统中报名,包括本市户籍在市域外就读要求回户籍地升学的学生(未回户籍地参加中考的,户籍地普通高中学校不得直接录取);
(三)省内非温州市户籍在本市就读的考生,享受同城待遇;
(四)省外户籍在本市就读的考生,在温州市初中有三年连续完整的学习经历和学籍,且学生或其父母一方(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取得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两年及以上,或在我市持有不动产权证,或在我市缴纳养老保险(时间截至2024年6月30日)一年及以上,享受同城待遇;不具备连续学籍和居住证等条件要求的,可报考民办普高和中职学校。
三、报考组织
(一)各初中学校须于3月1日前完成应届初三学生学籍信息核对工作,确保报名信息准确无误。相关信息导入中招管理系统后将不予修改。
(二)温州市教育局将对导入的初三学生学籍信息进行核对,原则上导入人数不得少于学籍系统中初三毕业班人数。
(三)各初中学校要以学籍系统为依据,严格排查在籍学生中考报名情况。各初中学校须于3月15日前,在温州市中招管理系统中将未报名中考的学生信息(原因、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
(四)回乐考生须凭温州市域外就读学校学籍证明(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学生本人户口簿于3月6日至3月11日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第一中学报名。需提供7-9年级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科目考核情况,完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认定,并经公示后导入中招管理系统。
(五)温州市户籍跨县域就读考生,在报名时须选定“回户籍地录取”或“在就读地录取”,明确普高录取生源地,如未作选择,系统将默认“在就读地录取”。考生报名时选择“回户籍地录取”的,须在3月14日至15日到户籍地乡镇(街道)第一中学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选择结果不能更改。学生中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中招管理系统自动反馈至录取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
(六)中考“体育与健康”科目报名详见《乐清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4年乐清市初中毕业生体育学业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乐清中学、乐清市第二中学定向生资格及确认
(一)资格条件
凡填报我市2024年乐清中学、乐清市第二中学定向生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前置条件,并在网上报名时在“符合普高定向”栏选择“是”,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前置条件为:
1.学籍在该初中学校,且在该校连续读满三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2.温州户籍或享受同城待遇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3.年龄不超过17周岁(2007年9月1日以后出生)。
(二)资格认定及程序安排
定向生资格的认定工作由毕业生学籍所在的各初中学校负责,校长为第一责任人,教导(务)主任为第二责任人,班主任为第三责任人。
3月14日前,各校通过中招系统中考生所填报的有关信息,结合考生年龄、学籍等实际,完成学生是否符合定向资格条件的初步审核。
3月16日前,各校汇总并在校务公开栏公示本校符合定向生资格条件考生的名单(公示时间为一周),接受师生监督;发现错误,取消该生定向生资格,并及时对中招系统学生相关报名信息予以修正。
3月25日前,各校上报书面打印的经公示确认后的定向生名单(1份,加盖学校印章),名单上的人员必须和中招系统中导出的定向生名单一致,并以电子表格形式上报市教育局普教科(电子邮箱757881777@qq.com),联系电话:62523805。
在公示和审查过程中,若发现不符合定向生报考条件的,一律取消其相应的报名资格。
五、保障制度
各校要成立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和监督小组,建立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招生的诚信机制。参与报名审核、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要保证每位参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以确保中考报名和考试的公正性、权威性与可信度。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相关考生的录取资格,并根据有关法规和招生政策追究当事人责任。